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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m investment第一條 重要提示
第二條 風險揭示
第三條 其他事項
1.《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2.《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
3.《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1. 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為規范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股權眾籌行業健康發展,防范金融風險,根據《證券法》、《公司法》、《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是指融資者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臺(以下簡稱股權眾籌平臺)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的股權融資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應當遵循誠實、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則,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尊重融資者知識產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管理機制安排】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證券業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股權眾籌融資行業進行自律管理。證券業協會委托中證資本市場監測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場監測中心)對股權眾籌融資業務備案和后續監測進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權眾籌平臺
第五條 【平臺定義】股權眾籌平臺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電子媒介)為股權眾籌投融資雙方提供信息發布、需求對接、協助資金劃轉等相關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六條 【備案登記】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并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
證券業協會為股權眾籌平臺辦理備案登記不構成對股權眾籌平臺內控水平、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客戶資金安全的保證。
第七條 【平臺準入】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伙企業;
(二)凈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三)有與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術行業從業經歷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聯網平臺及其他技術設施;
(五)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平臺職責】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勤勉盡責,督促投融資雙方依法合規開展眾籌融資活動、履行約定義務;
(二)對投融資雙方進行實名認證,對用戶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對融資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并終止相關眾籌活動;
(五)對募集期資金設立專戶管理,證券業協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對投融資雙方的信息、融資記錄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續開展眾籌融資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并與投資者簽訂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投資者充分知悉投資風險;
(八)按照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報送股權眾籌融資業務信息;
(九)保守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資者和投資者相關信息;
(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反洗錢工作;
(十一)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禁止行為】股權眾籌平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通過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關聯方融資;
(二)對眾籌項目提供對外擔?;蜻M行股權代持;
(三)提供股權或其他形式的有價證券的轉讓服務;
(四)利用平臺自身優勢獲取投資機會或誤導投資者;
(五)向非實名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六)從事證券承銷、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證券經營機構業務,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除外;
(七)兼營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或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八)采用惡意詆毀、貶損同行等不正當競爭手段;
(九)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融資者與投資者
第十條 【實名注冊】融資者和投資者應當為股權眾籌平臺核實的實名注冊用戶。
第十一條 【融資者范圍及職責】融資者應當為中小微企業或其發起人,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用戶信息;
(二)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
(三)發布真實、準確的融資信息;
(四)按約定向投資者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發行方式及范圍】融資者不得公開或采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融資完成后,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禁止行為】融資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詐發行;
(二)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同一時間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股權眾籌平臺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融資,在股權眾籌平臺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融資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證券業協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投資者范圍】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
(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四)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
(五)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本項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第十五條 【投資者職責】投資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真實、準確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財產、收入證明等信息;
(二)保證投資資金來源合法;
(三)主動了解眾籌項目投資風險,并確認其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可能產生的投資損失;
(五)證券業協會規定和融資協議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備案登記
第十六條 【備案文件】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設立后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申請備案,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股權眾籌平臺備案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或驗資報告;
(四)互聯網平臺的ICP備案證明復印件;
(五)股權眾籌平臺的組織架構、人員配置及專業人員資質證明;
(六)股權眾籌平臺的業務管理制度;
(七)股權眾籌平臺關于投資者保護、資金監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詐和利益沖突、風險管理及投資者糾紛處理等內部控制制度;
(八)證券業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相關文件要求】股權眾籌平臺應當保證申請備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條 【核查方式】證券業協會可以通過約談股權眾籌平臺高級管理人員、專家評審、現場檢查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備案受理】股權眾籌平臺提供的備案申請材料完備的,證券業協會收齊材料后受理。備案申請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股權眾籌平臺應當根據證券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申請備案期間,備案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及時告知證券業協會并申請變更備案內容。
第二十條 【備案確認】對于開展私募股權眾籌業務的備案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證券業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確認。
第二十一條 【備案注銷】經備案后的股權眾籌平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證券業協會注銷股權眾籌平臺備案。
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二十二條 【報送融資計劃書】股權眾籌平臺應當在眾籌項目自發布融資計劃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融資計劃書報市場監測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年報備查】股權眾籌平臺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及年報鑒證報告,原件留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信息報送范圍】股權眾籌平臺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告:
(一)備案事項發生變更;
(二)股權眾籌平臺不再提供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服務;
(三)股權眾籌平臺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四)股權眾籌平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股權眾籌平臺因違規經營行為被起訴,包括:涉嫌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等行為;
(六)股權眾籌平臺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錯誤保證、有誤的報告、偽造、欺詐、錯誤處置資金和證券等行為;
(七)股權眾籌平臺內部人員違反境內外證券、保險、期貨、商品、財務或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八)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條 【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市場監測中心應當建立備案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包括但不限于融資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員、股權眾籌平臺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股權眾籌融資活動的信息。備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加入中國證監會中央監管信息平臺,股權眾籌相關數據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證券業協會共享。
第二十六條 【自律檢查與懲戒】證券業協會對股權眾籌平臺開展自律檢查,對違反自律規則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懲戒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自律管理措施與紀律處分】股權眾籌平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和相關自律規則的,證券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談話提醒、警示、責令所在機構給予處理、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執業、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同時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的相關信息抄報中國證監會。涉嫌違法違規的,由證券業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眾籌業務】證券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的,應當在業務開展后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報備。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由證券業協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2. 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促進場外證券業務發展,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相關自律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場外證券業務是指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外開展的證券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場外證券業務:
(一)場外證券銷售與推薦;
(二)場外證券資產融資業務;
(三)場外證券業務的技術系統、登記、托管與結算、第三方接口等后臺和技術服務外包業務;
(四)場外自營與做市業務;
(五)場外證券中間介紹;
(六)場外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七)場外證券財務顧問業務;
(八)場外證券經紀業務;
(九)場外證券產品信用評級;
(十)私募股權眾籌;
(十一)場外證券市場增信業務;
(十二)場外證券信息服務業務;
(十三)場外金融衍生品;
(十四)證券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根據場外證券業務發展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場外證券業務。
第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場外證券業務的,以及證券監管機關或自律組織規定應當在協會備案的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對其場外證券業務備案。
備案機構新設全資子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場外證券業務的,應當作為變更事項報送相關信息,信息報送責任主體相應轉移。
第四條協會根據公平、公正、簡便、高效的原則開展場外證券業務備案工作。
接受備案不代表協會對所備案場外證券業務的投資價值及投資風險做出保證和判斷,不能免除備案機構真實、合規、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場外證券業務信息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備案條件
第五條備案機構開展場外證券業務應當符合下述要求:
(一)公司治理制度健全,決策與授權體系清晰,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完整;
(二)具備與相關場外證券業務相適應的資本實力、專業人員和技術系統;
(三)具有能夠有效防范利益輸送、不公平交易、市場操縱等行為的風險控制機制;
(四)具有完善的投資者教育和投資者權益保護措施;
(五)協會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備案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自律規則或者合同約定,督導信息披露義務人及時、充分、準確地披露場外證券業務信息與風險。嚴禁隱瞞相關信息,向投資者推介不適當的業務。
第七條備案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守職業道德,禁止以下行為:
(一)欺詐客戶;
(二)利益輸送;
(三)操縱市場;
(四)不公平交易;
(五)不正當競爭;
(六)規避信息披露義務;
(七)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備案程序
第八條協會通過場外證券業務報告系統接收備案材料。
第九條備案機構應當于首次開展某項應備案業務之日起一個月內報送以下材料,完成該項業務首次備案:
(一)備案申請表和承諾函;
(二)場外證券業務說明書;
(三)場外證券業務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內部控制、風險控制、合規、投資者保護等制度;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備案材料應加蓋備案機構公章或經備案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或簽章。
場外證券業務已在監管機構或其他自律組織完成備案的,備案機構僅需填報備案申請表中的基本信息。協會規則對某項業務備案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備案機構有多項業務應當備案的,應當分業務填報備案申請表、場外證券業務說明書。內部管理制度同時適用于多項場外證券業務的,只需在首項業務首次備案時報送一次。同一業務存在多方應備案主體時,各方應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一方為報送責任方。備案信息變更的,備案機構應于變更事項發生后下一期月報中報送相關變更信息。
第十條協會對備案材料齊備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備案材料是否齊備;
(二)場外證券業務是否存在違反證監會、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及協會規定的情形。
(三)備案機構開展場外證券業務是否符合本辦法及法律、法規、相關自律規則規定的業務開展條件。
第十一條對首次業務備案,業務備案材料不完備的,協會在接收備案材料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備案機構補正。協會未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材料補正要求或其他問題的,視為接受備案。協會對完成備案的備案機構場外證券業務在協會網站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備案機構開展場外證券業務期間應履行以下報告義務:
(一)備案機構應于每月10日前報送上一月場外證券業務開展規模、業務列表及基本信息,并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一年場外證券業務年度報告,但相關內容已向監管機構或其他自律組織報送的除外。
(二)發生影響場外證券業務正常開展、可能造成投資者非正常重大損失事件的,備案機構應于事件發生后及時報送重大事項報告。
(三)場外證券業務發行、到期、到期日變更或展期的,應當于發生后5個工作日內,報送相關情況報告。進行變更或展期時,備案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做出合理安排,不得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四章自律管理
第十三條協會建立場外證券業務檢查制度。備案機構及相關人員應對協會檢查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協會對場外證券業務投資者適當性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備案機構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要求建立和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二)備案機構是否對自行銷售的產品的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過甄別,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與場外證券業務的風險等級是否匹配。備案機構是否與其產品代銷機構做出投資者風險甄別安排;
(三)場外證券業務營銷推廣材料是否客觀、真實、準確,且不存在虛假、誤導性信息;風險揭示書是否針對性地揭示了場外證券業務的主要風險特征及其可能引起的后果,并經客戶簽字確認。
(四)備案機構是否向投資者披露過場外產品或服務的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以及有助于投資者理解、分析和判斷該項業務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協會對場外證券業務信息披露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場外證券業務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責任、和渠道等安排是否明確;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是否已承諾真實、合規、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場外證券業務的相關信息,保證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場外證券業務信息披露是否按要求及時、充分、準確。
第十六條協會對備案機構場外證券業務相關公司治理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備案機構公司治理、決策與授權機制、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與相關場外證券業務相匹配;
(二)備案機構是否具備與場外證券業務相應的資本實力、專業人員與技術系統;
(三)備案機構從事場外證券業務過程中是否存在利益輸送、不公平交易、市場操縱行為等,是否符合職業規范和堅守職業底線等。
第十七條備案機構未按規定進行業務備案和信息報送或檢查發現其他違規情形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約談其業務主管或主要負責人,并要求限期整改。
備案機構按期整改后應向協會提交整改報告,經檢查符合要求的,協會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
第十八條協會建立場外證券業務黑名單制度(以下簡稱“黑名單”),根據本辦法規定,將嚴重違規的備案機構及相關人員列入黑名單。黑名單在協會網站公布并按規定記入誠信系統。
(一)備案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一次,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6個月;
(二)備案機構違反本條第(一)項中同一規定兩次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12個月;
(三)備案機構違反本條第(一)項中同一規定三次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24個月;
(四)備案機構違反本條第(一)項中同一規定四次以上的,或者違反其他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協會將其永久列入黑名單。
備案機構同時違反上述多項規定時,各項違規行為分別計次,不做合并。
第十九條備案機構應于被列入黑名單后五個工作日內在證監會指定媒體發布“風險提示公告”,并應在黑名單有效期內在其官方網站場外證券業務相關版面始終公示該業務“風險提示信息”,且不得新開展相同場外證券業務。被永久列入黑名單的,備案機構應在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立即對已存在業務進行清理,確定清理方式、時限、業務承接及相關后續安排,且不得新開展相同場外證券業務。
被列入黑名單期滿后,備案機構應就違規事項更正情況提交報告。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條未完成首次業務備案或持續信息報送的,備案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完成相關業務備案或信息報送。
協會發現機構未經備案從事場外證券業務的,或備案機構存在應報告未報告情形的,或備案機構在黑名單有效期內新開展相關場外證券業務的,可向證監會報告,提請證監會查處。
第二十條備案信息保存期應當不少于10年。協會應當根據監管需要,與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自律組織進行信息共享。在合法合規前提下,協會可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供公眾有條件查詢。
第二十一條協會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備案管理工作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備案機構,不得違規泄露備案信息。協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及相關規定的,協會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協會根據需要制定專項場外證券業務備案指引。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報價系統)負責場外證券業務報告系統管理,并應針對不同場外證券業務制定備案格式指引。備案指引和備案格式指引與本辦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備案機構在報價系統開展場外證券業務的,視同已在協會備案并完成報告義務。
區域股權交易市場管理機構、其他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場外證券業務的備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備案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會員。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修訂。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3. 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總局 法制辦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范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ヂ摼W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金融產品、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ヂ摼W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臺、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托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于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臺開展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網絡基金銷售和網絡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絡借貸平臺、股權眾籌融資平臺、網絡金融產品銷售平臺,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金融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金融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絡貸款平臺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金融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托、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金融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御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于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臺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于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臺,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于業務規模較小、處于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絡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征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于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余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ヂ摼W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準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ヂ摼W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托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ヂ摼W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夸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ヂ摼W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絡借貸。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絡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臺(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痄N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理財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準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于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于辦理客戶委托的支付業務,不得用于墊付基金和其他理財產品的資金贖回?;ヂ摼W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墻。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夸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ヂ摼W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并保守客戶信息。信托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托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托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ヂ摼W信托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蛻糍Y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并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并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并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金融產品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準和操作流程。嚴禁網絡銷售金融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絡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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